找律師要花多少錢?簽委任書前該問清楚的事
找律師要花多少錢?簽委任書前該問清楚的事
台灣律師酬金並無統一的法定收費標準,由委任人與律師約定。依律師倫理規範,律師應對委任人明示其酬金數額或計算方法;並不得就家事、刑事案件或少年事件之結果約定後酬,惟部分家事財產權事件於符合特定條件時不在此限。
沒有統一的法定收費標準
台灣律師的酬金由委任人與律師約定,並無統一的法定收費標準。影響費用的因素包括案件的性質與複雜程度、所需投入的時間、程序的審級與階段、是否涉及跨區或跨境事務等。
須注意兩個不同的概念:
概念 | 內容 |
|---|---|
委任契約約定的酬金 | 委任人與律師間依契約約定的報酬 |
法院核定、得列為訴訟或程序費用的律師酬金 | 依各該程序的支給標準核定,性質、範圍與金額均與前者不同 |
兩者不能混為一談。第三審律師酬金、勞動事件、商業事件、智慧財產民事事件等,各有其酬金列為訴訟或程序費用的支給標準。
律師倫理規範對酬金的要求
律師應對於委任人明示其酬金數額或計算方法。
因此,委任前要求以書面載明計費方式,不僅是委任人的權利,也對應律師的義務。
後酬的限制
後酬指以案件結果作為酬金給付條件或計算基礎的約定。
原則:律師不得就家事、刑事案件或少年事件之結果約定後酬。
例外:下列家事事件,於不違反家事事件應統合處理原則且基本身分關係已確定者,不在此限:
款次 | 事件類型(家事事件法第 3 條第 3 項丙類) |
|---|---|
第 3 款 | 夫妻財產之補償、分配、分割、取回、返還及其他因夫妻財產關係所生請求事件 |
第 6 款 | 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其他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 |
因此,「家事案件一律不能約定後酬」的說法並不精確——涉及純財產爭議且基本身分關係已確定者,設有例外。
常見的計費方式
方式 | 說明 | 常見情形 |
|---|---|---|
按件計酬 | 就特定案件或特定審級收取一定金額 | 訴訟案件、單一程序 |
按時計酬 | 依實際投入的工作時數計算 | 複雜的商務案件、密集諮詢 |
按期計酬 | 依期間收取(月、季、年) | 企業法律顧問 |
組合方式 | 基本酬金加計特定條件下的報酬 | 依案件性質而定,並受後酬限制的拘束 |
諮詢與正式委任是不同階段,收費方式與範圍均不相同。
委任前應確認的事項
一、委任範圍
- 涵蓋哪些程序:起訴前的協商、調解、審理、保全程序
- 是否包含出庭;出庭次數是否有上限
- 審級:是否為審級委任、上訴是否另計
- 程序中衍生的其他聲請是否另計
二、計費方式與金額
- 採按件、按時或按期
- 按時計酬者,計時的單位與適用的費率
- 給付的時點與方式
三、律師酬金以外的費用
- 裁判費、聲請費、郵務送達費
- 鑑定、公證或認證費用
- 影印、謄本費用
- 遠地出庭的差旅費用
- 上開費用由誰預納、如何結算
四、終止委任時的處理
- 委任關係提前終止時,已收酬金的計算與退還方式
五、書面
上開事項均宜載明於委任契約,避免事後就範圍與金額發生爭執。
個案差異
案件的類型與複雜程度、程序的審級與預期期間、是否涉及保全或執行程序、是否需要鑑定,都會影響費用。同一類型的案件因事實與證據狀況不同,所需投入亦有差異,因此以他人的案件金額推估自身案件,通常不具參考價值。
本文由禾和國際法律事務所鄭皓軒律師整理,內容依律師倫理規範、家事事件法及實務常見見解撰寫。個案情形不同,實際費用仍須依具體事實與委任範圍約定;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常見問答
- 台灣律師的收費有法定標準嗎?
- 沒有統一的法定收費標準。律師酬金由委任人與律師依個案的性質、複雜程度、所需投入的時間與程序審級等因素約定。依律師倫理規範,律師應對於委任人明示其酬金數額或計算方法,因此委任前應要求以書面載明計費方式與範圍。另須注意,部分程序中法院所核定、得列為訴訟或程序費用的律師酬金,另有支給標準,與委任契約所約定的酬金是不同的概念。
- 常見的計費方式有哪幾種?
- 實務上常見者包括:按件計酬(就特定案件或特定審級收取一定金額)、按時計酬(依實際投入的工作時數計算)、按期計酬(例如企業法律顧問的年度或月度費用),以及前述方式的組合。此外,諮詢與正式委任是不同階段,收費方式亦不相同。無論採何種方式,重點在於範圍與計算方法是否於委任前明確約定。
- 什麼是「後酬」?哪些案件不能約定?
- 後酬指以案件結果作為酬金給付條件或計算基礎的約定。依律師倫理規範,律師不得就家事、刑事案件或少年事件之結果約定後酬。惟該規定設有例外:部分家事事件於不違反家事事件應統合處理原則、且基本身分關係已確定者,不在此限,範圍為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3項第3款(夫妻財產之補償、分配、分割、取回、返還及其他因夫妻財產關係所生請求事件)與第6款(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其他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之丙類財產權事件。
- 審級委任是什麼意思?
- 指委任的範圍以一個審級為單位。案件如上訴至次一審級,通常須另行委任並另計酬金。委任前宜確認:委任範圍涵蓋哪些程序(起訴前的協商、調解、審理、聲請保全程序)、是否包含開庭出庭、上訴是否另計、程序中衍生的其他聲請是否另計。範圍界定不清是後續爭議的常見來源。
- 律師費以外還有哪些費用?
- 訴訟或程序本身的費用與律師酬金是不同的支出,常見者包括:裁判費、聲請費、郵務送達費、鑑定費用、公證或認證費用、影印與謄本費用、遠地出庭的差旅費用等。部分費用依法由敗訴一方負擔,惟其範圍與律師酬金是否得列入,依各該程序的規定而不同。委任前宜一併確認哪些費用另計、由誰預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