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求償有幾個期限?六個月、兩年,還有怎麼把時間停下來
車禍求償有幾個期限?六個月、兩年,還有怎麼把時間停下來
車禍求償有三個期限:刑事告訴六個月、民事賠償兩年、強制險兩年。提了刑事告訴,民事的兩年不會停;先申請強制險,在保險金額內對肇事者的請求也受保護。
三條時間線,各算各的
車禍求償有三個期限。刑事與另外兩條互不影響;民事與強制險之間則有法定的連動。
- 刑事告訴(過失傷害、過失致重傷):6 個月,從知道犯人是誰起算。
- 民事損害賠償:2 年,從知道有損害及該找誰賠起算;事故起最長 10 年。
- 強制險給付:2 年,從知道有損害及保險公司起算;事故起最長 10 年。
最常見的失誤,是以為提了刑事告訴,民事的兩年就停了。沒有。
刑事告訴:六個月,從知道對方是誰起算
依刑法第 284 條與第 287 條,過失傷害與過失致重傷是告訴乃論之罪,要被害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會追訴。
依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提出。當場報警拿到登記聯單的,多數從那天起算;對方逃逸、事後才查到的,從查到那天起算。逾期才提,法院會判不受理。
過失致死不是告訴乃論之罪,家屬不受六個月的限制,但民事的兩年一樣在跑。
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31 條,有告訴權的人聲請調解,經調解不成立而由公所移請檢察官偵查的,視為在聲請調解時就已經告訴。要注意聲請的必須是刑事事件的調解,不是只聲請民事賠償的調解。
民事賠償:兩年,提了刑事告訴也不會停
依民法第 197 條,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的,也一樣消滅。
「知有損害」不需要知道確切金額。事故當時無法預見的後續損害,實務上可能另行起算,但仍要個案認定。
依民法第 129 條,能中斷時效的是請求、承認、起訴,以及與起訴有同一效力的事項,例如聲請支付命令、聲請調解。刑事告訴不在裡面——它是請國家追訴犯罪,不是向對方行使賠償請求權。
想等檢察官起訴後再提附帶民事訴訟來省裁判費的人要注意:附帶民事訴訟要在刑事案件起訴後才能提,偵查中不能提,而偵查常常超過一年。
怎麼把那兩年擋下來
- 存證信函:屬於「請求」,時效因此中斷,但請求後六個月內沒有起訴的,視為不中斷。它只換到六個月的緩衝,不是重新起算兩年。
- 對方書面承認賠償責任:時效自承認時重行起算,但以承認的範圍為限。口頭承認難以證明。
- 鄉鎮市調解:調解不成立後,法院見解分歧。有認為聲請只是「請求」、六個月內仍須起訴,也有認為視為不中斷。共同點是不成立之後不能倚賴它。
- 向法院聲請調解: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不成立時,在證明書送達後十日內起訴的,視為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
- 起訴:最確實,但要繳裁判費。
時間快到、案件還在偵查中的,向法院聲請調解或直接起訴,比繼續等偵查結果安全。
強制險是另一條線,而且會連動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14 條,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的權利,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事故發生時起逾十年的也一樣。
同一條另有三項對請求權人有利。時效完成前已向保險公司請求的,從請求發生效力之時起,到保險公司給付決定的通知到達為止,這段期間不計入時效。對保險公司的請求權有中斷、不完成或不計入的情事時,在保險金額範圍內,對肇事者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也生同一效力,反過來也一樣。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的,準用這些規定,時效起算點另有規定。
所以先申請強制險,在保險金額範圍內對肇事者的請求也一併受保護。超過保險金額的部分,還是要靠上一節的方法。
兩年過了會怎樣
時效完成,對方可以拒絕給付。這是抗辯權,對方沒有主張,法院不會主動適用;對方仍然付了的,也不能再要回去。
但對方一旦委任律師,幾乎一定會主張。所以「還有機會」不是拖延的理由。
現在可以做的
- 事故當天報警,拿登記聯單。當場就知道受傷與對方身分的,六個月與兩年常常從同一天起算。
- 一個月內向對方的保險公司申請強制險,並申請初步分析研判表。
- 傷勢穩定後先談和解或調解。要提刑事告訴的,六個月內提出,或聲請刑事事件的鄉鎮市調解。
- 事故滿一年還沒解決的,先檢查民事時效。還在偵查、來不及提附帶民事訴訟的,向法院聲請調解或起訴。
- 存證信函不是終點,它只換到六個月,要在這六個月內完成起訴或向法院聲請調解。
個案差異
傷勢程度、對方身分何時查明、有沒有申請強制險、對方有無書面承認、選的是哪一種調解、偵查進度,都會改變哪一條時間線先到期。案件拖過一年還沒解決的,時效檢查要排在最前面。
延伸閱讀:出車禍了,可以要求賠什麼? | 車禍對方全責卻拿不出錢賠,怎麼辦? | 車禍後離開現場,什麼情況會構成肇事逃逸?
You may also ask
- 六個月是從車禍那天算,還是從知道對方是誰算?
- 從知道對方是誰那天算。當場報警拿到的登記聯單上有對方姓名,通常從那天起算;肇事逃逸事後才查到的,從查到那天算。適用六個月的是過失傷害與過失致重傷(刑法第284條,告訴乃論),過失致死沒有這個限制。
- 我已經提告過失傷害了,民事的兩年還會跑嗎?
- 會。刑事告訴是請國家追訴犯罪,不算向對方行使賠償請求權,民法第197條的兩年照常進行。能中斷的是起訴、附帶民事訴訟、向法院聲請調解、聲請支付命令等。附帶民事訴訟要等檢察官起訴後才能提,偵查常超過一年;快到期又還在偵查的,先聲請調解或起訴。
- 寄存證信函可以中斷時效嗎?
- 只能暫時擋住。存證信函是法律上的「請求」,時效會中斷,但請求後六個月內沒起訴就視為沒中斷,所以它只是六個月的緩衝,不是重新起算兩年。另一個中斷事由是對方書面承認賠償責任,時效從承認時重新起算,但以承認的內容為限。
- 兩年過了就完全拿不到錢了嗎?
- 不是完全拿不到。時效完成只是對方可以拒絕給付,對方沒主張,法院不會主動適用;對方付了也不能要回去。但對方一委任律師幾乎一定會主張。另外強制險是獨立的請求權,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4條,請求後等待審核的期間不算入時效。
Statutes cited in this article(15 provisions, expand to read)
- 刑法第 284 條
-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刑法第 287 條
- 第 277 條第 1 項、第 281 條及第 284 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 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第 1 項
-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 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第 3 款
-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已逾告訴期間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
- 刑法第 276 條
-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31 條
- 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由有告訴權之人聲請調解者,經調解不成立時,鄉、鎮、市公所依其向調解委員會提出之聲請,將調解事件移請該管檢察官偵查,並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
- 民法第 197 條第 1 項
-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 民法第 129 條
- 第 1 項:消滅時效,因下列事由而中斷:一、請求。二、承認。三、起訴。第 2 項:下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四、告知訴訟。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 刑事訴訟法第 488 條
-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14 條第 1 項
- 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14 條第 2 項
- 時效完成前已向保險人請求者,自請求發生效力之時起,至保險人為給付決定之通知到達時止,不計入時效期間。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14 條第 3 項
- 對保險人的請求權有中斷、不完成或前項不計入的情事者,在保險金額範圍內,對被保險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亦生同一效力。反過來,對被保險人的請求權有中斷或不完成的情事者,對保險人的請求權亦生同一效力。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14 條第 4 項
- 前三項規定於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的權利準用之,並另定其時效起算點。
- 民法第 144 條第 1 項
-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 民法第 197 條第 2 項
-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Further reading: 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 197 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 ↗
Who handles matters like this
- Hsuan-Yu ChenAttorney一般民事及刑事訴訟
Listed by practice focus for this topic; engagement terms are confirmed after we review the matter. Meet the full team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