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在斑馬線被撞,駕駛一定全責嗎?

Traffic Accidents
2026-09-07 Published|Last reviewed 2026-09-07

行人在斑馬線被撞,駕駛一定全責嗎?

不一定。斑馬線上有行人穿越時駕駛必須暫停讓行,沒讓行撞傷人要罰一萬八到三萬六並吊扣駕照;民事上也是駕駛要證明自己已盡注意。但行人滑手機、闖紅燈仍可能過失相抵。

Contents

「斑馬線上被撞就是對方全責」,只對了一半

在斑馬線上被右轉車撞傷,和解時保險公司卻只願意賠七成,理由是你當時在看手機。

駕駛有沒有違反讓行義務、駕駛要不要被罰、駕駛要賠你多少,是三件不同的事。分開看,才不會在和解桌上被說服錯。


駕駛的義務是「暫停讓行」,不是「減速」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3 條,汽車有四種情形:

  • 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的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
  • 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或遇攜帶白手杖、導盲犬的視覺功能障礙者,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
  • 行近未劃設行人穿越道的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時,同樣要暫停讓行。
  • 行駛於行人優先區,應依速限減速慢行,不得危及行人安全或阻礙通行,並應暫停讓行。

中間兩種用的字是「暫停」,不是放慢、不是禮讓,而且有沒有號誌指示都一樣。


沒讓行而撞傷人,要吊扣駕照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4 條:

情形

罰鍰與處分

未依規定減速慢行等七種情形

600~1,800 元

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

1,200~6,000 元

遇視覺功能障礙者不暫停讓行

2,400~7,200 元

前兩種情形因而肇事致人受傷

18,000~36,000 元,吊扣駕照 1~2 年

前兩種情形致人重傷或死亡

36,000 元,吊銷駕照

最後兩列是很多駕駛不知道的:行政責任就跳到一萬八起跳,這還沒算刑事的過失傷害與民事賠償。

但它有兩個前提:先有不暫停讓行的違規,而且該違規與肇事之間有因果關係。不是任何車禍撞傷人都適用這一段。


民事賠償的舉證責任在駕駛

依民法第 191 條之 2,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的動力車輛,在使用中造成他人損害的,駕駛人應賠償;但對防止損害的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的,不在此限。

條文的結構是先課予賠償責任,再讓駕駛人舉證免責。你不必先證明駕駛「做錯了什麼」,是駕駛要證明自己已盡相當注意,方向跟一般侵權行為相反。

但不是什麼都不用證明。被害人仍要主張並證明車輛在使用中、損害的存在與範圍,以及兩者之間的相當因果關係。省掉的只是「駕駛具體有何過失」那一段。


金額會被打折:過失相抵

依民法第 217 條,損害的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的,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被害人的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的,也準用。

「走在斑馬線上」不等於零過失。實務上常被認定行人與有過失的情形包括闖紅燈穿越、未依號誌通行、低頭滑手機未注意來車、自車輛視線死角突然穿出、未走行人穿越道而斜穿馬路。

準用那一段也值得注意:小孩由大人牽著過馬路而大人未盡注意的,該過失可能影響賠償金額。所以會出現駕駛確實違規、確實被罰、確實要賠,金額卻按過失比例打折的結果。


現在可以做的

  1. 事故後盡快請處理員警確認路口監視器是否還在保存期限內。影像逾期覆蓋是最常見的證據流失原因。
  2. 現場拍煞車痕、散落物位置、車損部位與雙方車輛位置,這些可以反推撞擊角度與時序。
  3. 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但要知道它只是初步意見。
  4. 對責任有爭執的,可申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鑑定意見不當然拘束法院,最終比例由法院依全案事證認定。
  5. 簽和解書之前先確認證據足不足以支持自己主張的過失比例,簽了再反悔很困難。

個案差異

事故地點有沒有劃設行人穿越道與號誌、行人是否依號誌通行、駕駛有無暫停、雙方視線與距離、有無影像證據,每一項都會改變過失比例。傷勢涉及失能或長期治療的,金額落差通常很大,過失比例每差一成影響都不小。

延伸閱讀:出車禍了,可以要求賠什麼? | 車禍對方全責卻拿不出錢賠,怎麼辦?

You may also ask

駕駛在斑馬線前到底有什麼義務?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行近未設號誌的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或遇攜帶白手杖、導盲犬的視障者時,無論有無指揮或號誌,都要暫停讓行。用的字是「暫停」,不是減速。
沒讓行人會被罰多少?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罰一千二百至六千元,遇視障者不讓行罰二千四百至七千二百元。有前述情形因而肇事致人受傷的,罰一萬八千至三萬六千元並吊扣駕照一至二年;致重傷或死亡罰三萬六千元並吊銷駕照。
民事賠償是不是也要我證明駕駛有過失?
不是,這點對行人有利。依民法第191條之2,動力車輛在使用中造成他人損害,駕駛人就要賠償,除非他能證明對防止損害的發生已盡相當注意。也就是推定過失,由駕駛人舉證免責,不必由你先證明他有什麼具體過失。
為什麼保險公司說我也有責任,只賠七成?
因為有過失相抵。依民法第217條,損害的發生或擴大被害人也有過失的,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走在斑馬線上仍可能因闖紅燈、低頭滑手機、從死角穿出而被認定與有過失。這跟駕駛是否違規、是否受罰是分開的事。
Statutes cited in this article(4 provisions, expand to read)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3 條
第 1 項: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第 2 項: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第 3 項:汽車行近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第 4 項:汽車行駛於行人優先區,應依速限減速慢行,不得危及行人安全或阻礙行人通行,並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4 條第 1 項至第 4 項
第 1 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未依規定減速慢行等七款)。第 2 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第 3 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遇有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不暫停讓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七千二百元以下罰鍰。第 4 項:汽車駕駛人有前二項情形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處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處新臺幣三萬六千元罰鍰,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民法第 191 條之 2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 217 條
第 1 項: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第 2 項: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第 3 項: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

This page provides general guidance on organising information and does not constitute legal advice on any specific matter. Rights, procedures and deadlines depend on the facts and current law.

Prepared by Chen & Cheng International Attorneys-at-Law, Host and Firm Founder Sean Cheng

Who handles matters like this

Listed by practice focus for this topic; engagement terms are confirmed after we review the matter. Meet the full team →

Chen & Cheng International Attorneys-at-Law
Contact Us
  • info@ccpartners.services
  • 02-2377-0417
  • Taipei Office|6F., No. 218, Sec. 2, Jinshan S. Rd., Da'an Dist., Taipei City 106, Taiwan
  • Taichung Office|6F., No. 1027, Sec. 3, Wenxin Rd., Beitun Dist., Taichung City 406, Taiwan
  • FacebookLINEInstagram

Online

Consul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