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在斑馬線被撞,駕駛一定全責嗎?
行人在斑馬線被撞,駕駛一定全責嗎?
不一定。斑馬線上有行人穿越時駕駛必須暫停讓行,沒讓行撞傷人要罰一萬八到三萬六並吊扣駕照;民事上也是駕駛要證明自己已盡注意。但行人滑手機、闖紅燈仍可能過失相抵。
「斑馬線上被撞就是對方全責」,只對了一半
在斑馬線上被右轉車撞傷,和解時保險公司卻只願意賠七成,理由是你當時在看手機。
駕駛有沒有違反讓行義務、駕駛要不要被罰、駕駛要賠你多少,是三件不同的事。分開看,才不會在和解桌上被說服錯。
駕駛的義務是「暫停讓行」,不是「減速」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3 條,汽車有四種情形:
- 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的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
- 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或遇攜帶白手杖、導盲犬的視覺功能障礙者,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
- 行近未劃設行人穿越道的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時,同樣要暫停讓行。
- 行駛於行人優先區,應依速限減速慢行,不得危及行人安全或阻礙通行,並應暫停讓行。
中間兩種用的字是「暫停」,不是放慢、不是禮讓,而且有沒有號誌指示都一樣。
沒讓行而撞傷人,要吊扣駕照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4 條:
情形 | 罰鍰與處分 |
|---|---|
未依規定減速慢行等七種情形 | 600~1,800 元 |
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 | 1,200~6,000 元 |
遇視覺功能障礙者不暫停讓行 | 2,400~7,200 元 |
前兩種情形因而肇事致人受傷 | 18,000~36,000 元,吊扣駕照 1~2 年 |
前兩種情形致人重傷或死亡 | 36,000 元,吊銷駕照 |
最後兩列是很多駕駛不知道的:行政責任就跳到一萬八起跳,這還沒算刑事的過失傷害與民事賠償。
但它有兩個前提:先有不暫停讓行的違規,而且該違規與肇事之間有因果關係。不是任何車禍撞傷人都適用這一段。
民事賠償的舉證責任在駕駛
依民法第 191 條之 2,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的動力車輛,在使用中造成他人損害的,駕駛人應賠償;但對防止損害的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的,不在此限。
條文的結構是先課予賠償責任,再讓駕駛人舉證免責。你不必先證明駕駛「做錯了什麼」,是駕駛要證明自己已盡相當注意,方向跟一般侵權行為相反。
但不是什麼都不用證明。被害人仍要主張並證明車輛在使用中、損害的存在與範圍,以及兩者之間的相當因果關係。省掉的只是「駕駛具體有何過失」那一段。
金額會被打折:過失相抵
依民法第 217 條,損害的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的,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被害人的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的,也準用。
「走在斑馬線上」不等於零過失。實務上常被認定行人與有過失的情形包括闖紅燈穿越、未依號誌通行、低頭滑手機未注意來車、自車輛視線死角突然穿出、未走行人穿越道而斜穿馬路。
準用那一段也值得注意:小孩由大人牽著過馬路而大人未盡注意的,該過失可能影響賠償金額。所以會出現駕駛確實違規、確實被罰、確實要賠,金額卻按過失比例打折的結果。
現在可以做的
- 事故後盡快請處理員警確認路口監視器是否還在保存期限內。影像逾期覆蓋是最常見的證據流失原因。
- 現場拍煞車痕、散落物位置、車損部位與雙方車輛位置,這些可以反推撞擊角度與時序。
- 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但要知道它只是初步意見。
- 對責任有爭執的,可申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鑑定意見不當然拘束法院,最終比例由法院依全案事證認定。
- 簽和解書之前先確認證據足不足以支持自己主張的過失比例,簽了再反悔很困難。
個案差異
事故地點有沒有劃設行人穿越道與號誌、行人是否依號誌通行、駕駛有無暫停、雙方視線與距離、有無影像證據,每一項都會改變過失比例。傷勢涉及失能或長期治療的,金額落差通常很大,過失比例每差一成影響都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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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駕駛在斑馬線前到底有什麼義務?
-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行近未設號誌的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或遇攜帶白手杖、導盲犬的視障者時,無論有無指揮或號誌,都要暫停讓行。用的字是「暫停」,不是減速。
- 沒讓行人會被罰多少?
-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罰一千二百至六千元,遇視障者不讓行罰二千四百至七千二百元。有前述情形因而肇事致人受傷的,罰一萬八千至三萬六千元並吊扣駕照一至二年;致重傷或死亡罰三萬六千元並吊銷駕照。
- 民事賠償是不是也要我證明駕駛有過失?
- 不是,這點對行人有利。依民法第191條之2,動力車輛在使用中造成他人損害,駕駛人就要賠償,除非他能證明對防止損害的發生已盡相當注意。也就是推定過失,由駕駛人舉證免責,不必由你先證明他有什麼具體過失。
- 為什麼保險公司說我也有責任,只賠七成?
- 因為有過失相抵。依民法第217條,損害的發生或擴大被害人也有過失的,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走在斑馬線上仍可能因闖紅燈、低頭滑手機、從死角穿出而被認定與有過失。這跟駕駛是否違規、是否受罰是分開的事。
Statutes cited in this article(4 provisions, expand to read)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3 條
- 第 1 項: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第 2 項: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第 3 項:汽車行近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第 4 項:汽車行駛於行人優先區,應依速限減速慢行,不得危及行人安全或阻礙行人通行,並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4 條第 1 項至第 4 項
- 第 1 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未依規定減速慢行等七款)。第 2 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第 3 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遇有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不暫停讓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七千二百元以下罰鍰。第 4 項:汽車駕駛人有前二項情形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處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處新臺幣三萬六千元罰鍰,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 民法第 191 條之 2
-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 民法第 217 條
- 第 1 項: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第 2 項: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第 3 項: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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