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支付命令怎麼辦?20 日內異議,不用寫理由
收到支付命令怎麼辦?20 日內異議,不用寫理由
收到不等於法院認定你欠錢,法院只看對方的書面就核發。有任何爭執,就在送達後 20 日內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不必寫理由、不用繳費;過了 20 日就能被強制執行。
收到支付命令,不代表法院認定你欠錢
信封印著法院,寫著某某人聲請、要你在 20 日內清償多少錢。常見反應是「這一定是詐騙」和「我沒欠錢,不理它就好」,兩個都可能出事。
支付命令是督促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 512 條,法院不訊問債務人,只看債權人遞的書面就裁定,不開庭、也不通知你。所以它只表示有人向法院主張你欠錢。
殺傷力在後面:20 日內不動作,對方就可以拿它去扣薪水、凍結帳戶、查封財產。
先確認真偽,但不要因此拖過期限
真的支付命令會有法院名稱、案號(〇〇年度司促字第〇〇號)、承辦股別,並附債權人的聲請狀繕本。不要打文件上印的電話,自己查法院總機或司法院網站的案件進度查詢。
支付命令是真的,債權也可能是假的。詐騙集團拿偽造的借據去聲請,法院照書面核發。查真偽只解決「這張紙是不是法院發的」,不解決「我有沒有欠這筆錢」,後者只能靠異議。被冒名借款或作保的,除了異議還要向警方報案。
20 日怎麼算:最容易失算的一段
依民事訴訟法第 516 條,債務人可以在送達後二十日的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的法院提出異議,這個期間法院不能延長。
依民法第 120 條,始日不算入,所以從送達的隔天起算;依民法第 122 條,末日是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的,以次日代之。
「送達」不一定是本人簽收:
- 同居人或有辨別事理能力的受僱人代收的,代收當天就算送達,本人有沒有看到不影響。
- 寄存送達(門上貼通知、文書寄放派出所或區公所)依民事訴訟法第 138 條,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20 日再從生效的隔天起算。
家人代收後忘了拿給你、門上的通知被撕掉、出差沒去領,期間都照常在跑。住所不在法院所在地的可以扣除在途期間,但為免計算爭議,仍建議在未加計在途期間的 20 日內就提出。
有任何爭執,就先異議
異議不必寫理由、不用繳費。這些情形都該異議:
- 根本沒有這筆債務(不認識債權人、被冒名、文件偽造)
- 金額不對(本金算錯、利息或違約金超過約定或法定上限、已部分清償未扣除)
- 已經還清,而且手上有還款證明
- 時效已完成(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但要自己主張)
依民事訴訟法第 516 條,可以對支付命令的全部或一部提出異議,所以承認本金、只爭執利息也可以。同條也規定,日後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異議的,要負擔調解程序費用或訴訟費用。
異議狀向核發的法院遞,寫明案號、異議人與相對人的姓名地址,並表明對其全部或一部提出異議。郵寄以法院收到日為準,掛號回執留好。
異議之後會怎麼樣
依民事訴訟法第 519 條,合法異議後支付命令在異議範圍內失效,債權人的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債權人不必重遞狀,但要補繳裁判費的差額。
接下來舉證責任回到債權人:借貸關係存不存在、金額多少,要由他證明。你則提出清償證明、金額計算錯誤、時效、被冒名的報案紀錄等抗辯。債權人不補費或不續行,案件就終結。
過了 20 日,門會變窄
依民事訴訟法第 518 條,逾二十日才提出的異議,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依第 521 條,未在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的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
不是完全沒救,但剩下的路都要自己當原告、自己舉證、自己繳裁判費,而且執行不會自動停止:
- 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的,依第 521 條可以聲請法院許你提供相當並確實的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 也可以依強制執行法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要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有多數可主張的異議原因事實時應一併主張,未一併主張的不得再提。
- 支付命令其實沒有合法送達(例如寄到從沒住過的地址)而法院誤發確定證明書的,可以向核發法院陳明送達瑕疵,請法院查明撤銷。但要能證明當時不住在該地址,單純「沒看到通知」「沒去領」不能當然主張未送達。
在法院裁定停止執行之前,薪資扣押與帳戶凍結會照常進行。這就是 20 日內異議遠比事後救濟省力的原因。
現在可以做的
- 把信封上的送達日期與送達方式記下來,寄存送達的要記寄存日。
- 有任何爭執,當天就把異議狀送出,理由留到後面的程序再講。
- 被冒名或文件疑似偽造的,另外向警方報案,報案三聯單留著。
- 已經超過 20 日的,先確認強制執行有沒有開始,再評估走哪一條救濟。
個案差異
債權種類與時效長短、送達的方式與日期、是不是被冒名,都會改變該走哪一條路。已經逾期而執行開始的,停止執行的擔保金與訴訟成本要一併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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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到支付命令,代表法院已經認定我欠錢了嗎?
- 沒有。依民事訴訟法第 512 條,法院不訊問債務人,只看債權人的書面聲請與所附釋明證據就裁定,不會通知你到庭,也不會調查債權存不存在。要不要爭執是你的決定:依第 516 條在送達後 20 日內提出異議,案件才會進入真正審理的程序。
- 20 天怎麼算?從哪一天開始?
- 從合法送達的隔天起算(民法第 120 條),末日遇休息日順延(第 122 條)。送達不一定是本人簽收:同居人或受僱人代收當天就算送達;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生效,20 日再從生效的隔天起算。
- 異議要怎麼寫?要繳錢嗎?
- 書面向核發的法院提出,不需要寫理由,也不用繳費(民事訴訟法第 516 條、第 77 條之 19)。寫明案號、異議人姓名地址,並表明對該支付命令的全部或一部提出異議即可。可以只爭執利息。撤回異議的,要負擔調解或訴訟費用。
- 已經超過 20 天了,還有救嗎?
- 有,但要自己當原告、自己舉證、自己繳裁判費,執行也不會自動停止。逾期異議會被駁回(第 518 條),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可依第 521 條提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並聲請供擔保停止執行,或依強制執行法第 14 條提債務人異議之訴。
Statutes cited in this article(12 provisions, expand to read)
- 民事訴訟法第 512 條
- 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
- 民事訴訟法第 514 條第 1 項第 3 款
- 支付命令,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 民事訴訟法第 516 條
- 第 1 項: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第 2 項:債務人得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其異議。但應負擔調解程序費用或訴訟費用。
- 民法第 120 條第 2 項、第 122 條
- 第 120 條第 2 項: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第 122 條: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 民事訴訟法第 137 條第 1 項、第 138 條
- 第 137 條第 1 項: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第 138 條第 1 項: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第 2 項: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
- 民事訴訟法第 162 條第 1 項
- 當事人不在法院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但有訴訟代理人住居法院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者,不在此限。
- 民事訴訟法第 519 條第 1 項
-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 民法第 144 條第 1 項
-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 民事訴訟法第 518 條
- 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 民事訴訟法第 521 條第 1 項、第 3 項
- 第 1 項: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第 3 項: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者,法院依債務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 強制執行法第 14 條第 2 項、第 3 項
- 第 2 項: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第 3 項:依前二項規定起訴,如有多數得主張之異議原因事實,應一併主張之。其未一併主張者,不得再行提起異議之訴。
- 民事訴訟法第 515 條
- 第 1 項: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第 2 項:前項情形,法院誤發確定證明書者,自確定證明書所載確定日期起五年內,經撤銷確定證明書時,法院應通知債權人。
Further reading: 司法院常見問答:支付命令的效力如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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