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和假處分差在哪?聲請流程、擔保金與 30 日期限
假扣押和假處分差在哪?聲請流程、擔保金與 30 日期限
要對方付錢的用假扣押,要對方交東西、辦登記的用假處分。前者釋明脫產之虞,後者釋明標的現狀變更的執行風險。法院通常命供擔保,裁定後 30 日內要聲請執行。
Contents
為什麼要在打官司之前先凍結財產
民事訴訟從起訴到判決確定往往要一年以上。這段時間對方把存款領走、房子過戶給親友,贏了官司也拿不到錢。
假扣押與假處分就是為了堵這個空窗期:在還沒有可執行的判決時,先由法院把對方的財產凍住,民事訴訟法裡叫「保全程序」。
它的特點是不先通知對方:依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執行應於裁定送達同時或送達前為之,對方通常是帳戶被凍結才知道。
假扣押還是假處分:看請求的是不是錢
- 依民事訴訟法第 522 條,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的請求,要保全強制執行的,聲請假扣押。借款、貨款、工程款、損害賠償都走這裡。
- 依民事訴訟法第 532 條,金錢請求以外的請求聲請假處分。要求對方移轉特定不動產、交付特定物、不得處分某筆財產,走這裡。
兩者的聲請費都是 1,000 元。
雙方對某個法律關係本身有爭執、需要先暫時安排現狀的,另有「定暫時狀態處分」,聲請費 3,000 元。
法院准不准,看兩件事
第一是請求本身。聲請狀要表明當事人、請求及其原因事實、假扣押的原因與法院,並附借據、契約、匯款紀錄等證據。
第二是保全的必要。假扣押要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才行。實務上會看對方有沒有正在處分財產、負債遠超過資產、下落不明、準備出國等跡象。單純「他欠我錢不還」不當然等於有脫產之虞,聲請狀要寫出具體事實。假處分的門檻在民事訴訟法第 532 條:要因請求標的的現狀變更,而有日後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
依民事訴訟法第 526 條,請求及假扣押的原因應釋明;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的,法院得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而且就算已經釋明,法院仍然可以命債權人供擔保。實務上絕大多數准許的假扣押都附有擔保條件。
擔保金要準備多少
條文沒有訂比例。實務上常見約請求金額的三分之一,但這是法院依個案裁量的結果,釋明越充分擔保可能越低。
有幾種情形,法律直接設了十分之一的上限:
- 夫或妻基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聲請假扣押的,依民事訴訟法第 526 條,擔保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的十分之一。
- 勞工就工資、職災補償或賠償、退休金或資遣費、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保全的,依勞動事件法,不得高於請求標的金額或價額的十分之一;勞工釋明提供擔保於其生計有重大困難的,法院不得命提供擔保。
- 詐欺犯罪被害人,以及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為保全損害賠償的強制執行而聲請的,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與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同樣以十分之一為上限。
拿到裁定不等於凍結:三十日的期限
裁定不會自動凍住財產,要另外聲請執行:依裁定所定金額辦理提存、持裁定查調對方財產、再向執行法院聲請執行並繳執行費。
這裡有一個常被忽略的期限:依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債權人收受裁定後已逾三十日的,不得聲請執行,通常要重新聲請保全裁定。
假扣押也只是凍結:因執行收取的金錢應予提存,不能直接拿走,要等取得本案執行名義另行聲請強制執行才能受償。
被假扣押的一方可以怎麼辦
依民事訴訟法第 527 條,裁定內應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的擔保或將請求的金額提存,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對裁定也可以抗告,但已實施的執行程序不受影響。
本案還沒繫屬的,債務人可以聲請法院命債權人限期起訴,逾期不起訴的可以聲請撤銷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 530 條,假扣押的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情事變更時,也可以聲請撤銷。
假處分的反擔保比較窄:只有請求得以金錢給付達其目的、債務人將受難以補償的重大損害,或有其他特別情事時,法院才可以准許。
聲請的人也有風險
依民事訴訟法第 531 條,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或因債權人逾期不起訴、自行聲請撤銷而撤銷的,債權人應賠償債務人因假扣押或供擔保所受的損害。
本案敗訴確定本身是撤銷事由,不當然等於「自始不當」,後者要由法院依個案判斷。但一旦被認定自始不當,凍結帳戶的營運損失、不動產無法出售的損失都可能要賠。假扣押不是拿來施壓的工具。
現在可以做的
- 先確認請求的是不是錢,決定走假扣押還是假處分。
- 把借據、契約、匯款紀錄、對話,連同對方脫產的具體跡象,整理成可附狀的證據。
- 擔保先估請求金額的三分之一;屬於十分之一上限的類型另外確認。
- 裁定下來就辦提存、查財產、聲請執行,別忘了三十日的期限。
個案差異
請求是金錢或非金錢、釋明的證據強度、有沒有脫產的具體跡象、是否適用擔保上限的特別規定,都會影響該不該聲請與準備多少。對方已有處分財產跡象時,聲請時機往往比擔保金額更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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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扣押和假處分到底怎麼分?
- 看請求的內容是不是錢。依民事訴訟法第 522 條,金錢請求或可換算成錢的請求要保全執行的,聲請假扣押;依第 532 條,金錢以外的請求聲請假處分。借款、貨款、損害賠償用假扣押;要對方交付特定物、辦移轉登記、不得處分某筆財產用假處分。
- 擔保金一定是請求金額的三分之一嗎?
- 不是法定數字,是法院裁量的結果。依民事訴訟法第 526 條,請求與假扣押原因要釋明;釋明不足而願供擔保的可命供擔保後假扣押,就算釋明了也可以命供擔保。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勞工的工資等事件、詐欺與犯罪被害人求償,各依特別規定不得高於十分之一。
- 拿到假扣押裁定之後,還要做什麼?
- 裁定不會自動凍結財產,要另外聲請執行,而且依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收受裁定後逾三十日就不得聲請執行,通常要重新聲請。順序是依裁定金額辦理提存、持裁定查調對方財產、再向執行法院聲請執行並繳執行費。執行應在裁定送達同時或送達前為之。
- 被假扣押的一方可以怎麼辦?
- 有幾條路。依民事訴訟法第 527 條,提供裁定所定金額的擔保或提存請求金額,可以免為或撤銷假扣押;也可以抗告,但已實施的執行不受影響;本案還沒起訴的可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原因消滅或本案敗訴確定也可依第 530 條聲請撤銷。
Statutes cited in this article(11 provisions, expand to read)
- 民事訴訟法第 522 條、第 532 條
- 第 522 條第 1 項: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第 2 項:前項聲請,就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亦得為之。第 532 條第 1 項: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第 2 項:假處分,非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
- 民事訴訟法第 523 條
- 第 1 項: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第 2 項: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者,視為有日後甚難執行之虞。
- 民事訴訟法第 525 條第 1 項
- 假扣押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請求及其原因事實。三、假扣押之原因。四、法院。
- 民事訴訟法第 526 條
- 第 1 項: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第 2 項: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第 3 項: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第 4 項:夫或妻基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聲請假扣押者,前項法院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之十分之一。
- 勞動事件法第 47 條
- 第 1 項:勞工就工資、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退休金或資遣費、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三項之賠償與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者,法院依民事訴訟法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標的金額或價額之十分之一。第 2 項:前項情形,勞工釋明提供擔保於其生計有重大困難者,法院不得命提供擔保。
-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54 條第 2 項;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 25 條第 2 項、第 3 項
-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54 條第 2 項:詐欺犯罪被害人為保全強制執行而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者,法院依民事訴訟法所命供之擔保,不得高於請求標的金額或價額之十分之一。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 25 條第 2 項: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為保全損害賠償之強制執行而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者,法院依民事訴訟法所命供之擔保,不得高於請求標的金額或價額之十分之一。第 3 項:前項擔保,得由保護機構或分會出具保證書代之。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 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第 1 項、第 3 項
- 第 1 項: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應於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裁定送達同時或送達前為之。第 3 項: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已逾三十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 民事訴訟法第 527 條至第 530 條(摘要)
- 第 527 條:假扣押裁定內,應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第 528 條第 1 項:關於假扣押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第 4 項:准許假扣押之裁定,如經抗告者,在駁回假扣押聲請裁定確定前,已實施之假扣押執行程序不受影響。第 529 條第 1 項: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第 4 項:債權人不於第一項期間內起訴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第 530 條第 1 項: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
- 民事訴訟法第 536 條第 1 項
- 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得以金錢之給付達其目的,或債務人將因假處分而受難以補償之重大損害,或有其他特別情事者,法院始得於假處分裁定內,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後免為或撤銷假處分。
- 民事訴訟法第 531 條
- 第 1 項: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或因第五百二十九條第四項及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之規定而撤銷者,債權人應賠償債務人因假扣押或供擔保所受之損害。第 2 項: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已起訴者,法院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應依債務人之聲明,於本案判決內命債權人為前項之賠償。債務人未聲明者,應告以得為聲明。
- 民事訴訟法第 104 條第 1 項(第 106 條準用)
-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一、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二、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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