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騙之後又有人說能幫你把錢追回來:怎麼分辨二次詐騙與假律師
被騙之後又有人說能幫你把錢追回來:怎麼分辨二次詐騙與假律師
被騙過的人資料已在詐騙集團手上,「幫你追回款項」的第二波常接著來。真律師不能保證結果、刑事案件不能約定追回再收費,身分可在法務部律師查詢系統查到。
為什麼被騙過的人特別容易再被騙
第一次受騙時,姓名、電話、帳戶、投資項目、匯了多少錢,都已經留在詐騙集團手上。
所以第二波接觸的第一句話往往準得讓人相信:「公司要補償受害者」「你的權狀要更新」「我們專門處理詐騙追款」。共同點只有一個——對方主動找上你,而且知道你的案情。
真正能做的事其實就是報案、圈存、訴訟與執行這幾件,而且都不需要付費給主動聯絡的陌生人。
假檢警:帳戶涉案,要你配合監管
來電者自稱檢察官、警察或金管會,說你的帳戶涉及洗錢或詐欺,要把存款轉到「監管帳戶」或交付存摺提款卡,有時還會傳來偽造的公文與拘票。
依刑法第 339 條之 4,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詐欺罪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未遂也罰。所以還沒交付款項,對方也可能已經成立犯罪。
分辨的方法不在對方講得多像,而在程序。檢警不會用電話要你轉帳、不會要你交付存摺提款卡、不會要你安裝遠端操作軟體。真的被列為關係人或被告,會收到書面的通知書或傳票,載明機關、案號與承辦人。
要查證,自己查法院或地檢署的總機回撥。不要打對方給的號碼,也不要回撥來電顯示的號碼。
假律師:保證追回、成功再收費
第二種版本針對想把錢拿回來的人。下面這些說法,每一句都和律師的義務衝突。
對方的說法 | 為什麼不會是真律師 |
|---|---|
「保證追回」 | 依律師倫理規範第 29 條,律師就受任事件不得擔保將獲有利之結果 |
「追回來再收費」 | 依第 39 條,律師不得就家事、刑事案件或少年事件的結果約定後酬,詐欺是刑事案件 |
只在通訊軟體聯絡,不說事務所地址 | 第 39 條要求成立委任關係時明示酬金數額或計算方法;正常委任有地址、會談與書面契約 |
「駭客團隊攔截贓款」 | 追款走的是報案、圈存、假扣押、訴訟與強制執行,沒有駭客這個程序 |
依律師法第 3 條,沒有律師證書不得使用律師名銜;依第 127 條,無律師證書而意圖營利辦理訴訟事件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第 127 條的要件是「辦理訴訟事件」,單純冒稱律師收取追款費而沒有辦理這類事件的,未必該當本條,但是否另成立詐欺要看有無詐術與交付。
查證只要一分鐘。在臺灣執業的律師都登錄在法務部律師查詢系統(lawyerbc.moj.gov.tw),用姓名或證書字號可以查到執業狀態與所屬公會。查不到的,不要當成可執業的律師;查得到、卻拿不出與登錄一致的事務所地址、不肯當面或視訊會談的,也可能是冒用他人名義。
真正的目標,常常是你的帳戶
第三種版本不是要你付費,而是要你的帳戶:「追回的款項要先匯到你另一個帳戶」「借你訴訟費,先匯給你」。
依洗錢防制法第 22 條,任何人不得把帳戶交付、提供給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的除外。單純違反,由警察機關裁處告誡。
要到有期徒刑,還得再具備一個情形:期約或收受對價、交付提供的帳戶合計三個以上,或經警察機關裁處後五年以內再犯,才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即使還沒到刑事的門檻,帳戶一旦經手贓款就會被通報為警示帳戶,名下其他帳戶跟著受管制,也可能因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的嫌疑被傳喚。真正的求償程序裡,錢不會經由陌生人指定的帳戶。
現在可以做的
- 撥 165 或向警察機關報案,同時通報匯款銀行。這是唯一有機會攔下尚未被提領款項的動作。
- 保存對話紀錄、匯款單據、對方帳戶、網址與廣告截圖。
- 刑事告訴、民事求償與保全可以並行。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54 條,詐欺被害人起訴、聲請強制執行暫免繳納費用;為保全執行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時,法院所命供的擔保不得高於請求金額的十分之一。
- 要委任律師,先查法務部律師查詢系統,再當面或視訊會談,簽書面委任契約並寫明收費方式。
- 家中長輩剛被騙的,留意新的「補償」「更新權狀」「律師來電」,陪同報案比事後追款有效得多。
這幾步以外主動找上門的,先當作二次詐騙處理,撥 165 查證再說。
個案差異
第一次受騙的類型決定第二波會用哪種說法;對方冒用的是公務員還是律師名義,決定刑事上走哪一條。已經付費或交付帳戶的,除了報案,還要同時處理自己的警示帳戶與可能的刑事責任。
You may also ask
- 什麼是二次詐騙?為什麼被騙過的人特別容易再被騙?
- 二次詐騙是詐騙集團利用被害人第一次受騙時留下的姓名、電話、帳戶、投資項目,再以「補償」「更新權狀」「協助追回款項」「帳戶涉案要配合」等名義行騙。被騙過的人個資已外流、急著把錢拿回來,又不熟悉正規程序,所以特別容易再被騙。
- 對方自稱檢察官或警察,說我的帳戶涉案要配合監管,是真的嗎?
- 檢警不會用電話要求把錢轉到「監管帳戶」,也不會要求交付存摺提款卡或安裝遠端軟體。假冒檢警詐財,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是加重詐欺,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也罰。真的被列為關係人或被告會收到書面通知或傳票,自己查總機回撥確認。
- 怎麼確認對方是不是真的律師?
- 三件事可查證。依律師法第3條第3項,沒有律師證書不得使用律師名銜,執業律師都登錄在法務部律師查詢系統。律師倫理規範第29條規定律師不得擔保有利結果;第39條規定刑事案件不得約定後酬,「追回來再收費」本身就違反規範。
- 對方說會借錢給我打官司、或請我提供帳戶讓追回的錢匯進來,可以嗎?
- 不可以,這是把被害人變成人頭帳戶的手法。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不得把帳戶交付或提供他人使用,違反的由警察機關告誡;已期約或收受對價、交付三個以上帳戶,或裁處後五年內再犯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帳戶被拿去收贓款,知情者另可能成立幫助詐欺。
Statutes cited in this article(6 provisions, expand to read)
- 刑法第 339 條之 4 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
- 第 1 項: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第 2 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刑法第 158 條第 1 項
- 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律師法第 3 條第 3 項、第 127 條第 1 項
- 第 3 條第 3 項:非領有律師證書,不得使用律師名銜。第 127 條第 1 項: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者,除依法令執行業務者外,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律師倫理規範第 29 條、第 39 條
- 第 29 條:律師就受任事件,不得擔保將獲有利之結果。第 39 條:律師應於成立委任關係時,向委任人明示其酬金數額或計算方法。律師不得就家事、刑事案件或少年事件之結果約定後酬。
- 洗錢防制法第 22 條第 1 項至第 3 項
- 第 1 項: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虛擬資產服務業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第 2 項:違反前項規定者,由警察機關裁處告誡。第 3 項:違反第一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裁處後,五年以內再犯。
-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54 條第 1 項、第 2 項
- 第 1 項:詐欺犯罪被害人依民事訴訟程序向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或提起上訴時,暫免繳納訴訟費用;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納執行費。第 2 項:為保全強制執行而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者,法院依民事訴訟法所命供之擔保,不得高於請求標的金額或價額之十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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