帳戶變成警示帳戶,怎麼解除?
帳戶變成警示帳戶,怎麼解除?
警示是檢警或法院通報銀行凍結的,銀行不能自己解除,只能等通報機關解除或期限屆滿(兩年、得延長一次一年)。冒名、被盜、誤設、商業糾紛、公司戶不必等判決。
銀行不是凍結你帳戶的人
提款卡顯示「此卡已停用」、網銀登不進去,到櫃台才知道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
依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 3 條,警示帳戶是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為偵辦刑事案件需要,通報銀行列為警示的帳戶。
依第 10 條,警示帳戶要等原通報機關的通報,或警示期限屆滿,銀行才能解除限制。所以跟分行理專吵沒有用,要找的是原通報機關。
起點多半是被害人報案,被通報的就是被害人匯款進去的那個帳戶。常見背景有五種:把帳戶交給別人、商業交易糾紛、帳戶被盜用、冒名開戶、誤設。背景不同,解除的路也不同。
名下所有帳戶都會受影響
依管理辦法第 3 條,同一開戶人名下的其他存款帳戶會成為衍生管制帳戶。
依第 5 條,警示帳戶暫停全部交易功能,匯入款項逕以退匯方式退回匯款行;衍生管制帳戶暫停提款卡、語音轉帳、網路轉帳及其他電子支付功能,匯入款項退匯,臨櫃辦理提領、轉帳或匯出時,銀行得要求提供資料證明交易的合理性,無法合理說明時得予拒絕。
實際的感受是:薪水轉帳會被退匯,自動扣繳失敗,其他帳戶只剩臨櫃能用。
薪水有兩條路。一是臨櫃提領,帶薪資單、在職證明或勞保投保資料說明交易合理性,條文給銀行的是「得拒絕」而不是「應拒絕」,由各銀行依資料審核。二是依第 13 條開薪轉專用帳戶:名下有未解除警示帳戶的,銀行原則上應拒絕開戶,但為就業薪資轉帳而提出在職證明或任職公司證明文件的不在此限。要注意這種帳戶仍屬衍生管制帳戶,但書只是讓銀行得受理開戶,不保證能正常收薪。
期限是兩年,但可以延長一次
依管理辦法第 9 條,警示期限自通報時起算,逾二年自動失其效力;但有繼續警示必要的,原通報機關應於期限屆滿前再行通報,延長以一次及一年為限。所以最長是三年。同條並規定,開戶人對警示有疑義的,洽原通報機關處理,銀行必要時應提供協助。
兩件事要分開看。警示是銀行端的限制,期滿失效不代表刑事案件結束;反過來,已經有不起訴或無罪結果的,也不必等滿兩年。
解除的六種途徑,五種不必等判決
要讓通報機關發出解除通報,依內政部警政署的「民眾解除警示帳戶申請書」,填寫一式二份並親赴權責警察機關辦理。六類條件是:
- 經裁判確定案件:備不起訴處分書、無罪判決書、緩起訴處分書及負擔執行完畢證明,或判決書及執行完畢證明等。
- 遭冒名申辦開戶:身分證件、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報告書。
- 存款帳戶遭盜用:存摺、提款卡均未交付他人的證明。
- 誤設警示:相關證明文件。
- 一般商業交易糾紛:和解書、出貨證明、對話紀錄等。
- 公司戶遭通報:公司正常營運且未直接涉及詐欺案件的證明。
後面五類不必等判決,但都要到權責警察分局偵查隊接受調查,經警方確認後才通報解除。核心是帳戶沒有交付他人。
把存摺提款卡寄給別人而被通報的,不在這五類,要看刑事程序的結果,走第一類。
帳戶交給別人,責任是什麼
依洗錢防制法第 22 條,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的帳戶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的,不在此限。
違反的,由警察機關裁處告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交付、提供的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經裁處後五年以內再犯。
單純交付一個帳戶、沒有期約或收受對價、第一次,效果是告誡。但檢察官如果認為你交付時對帳戶會被用於詐騙有所認識或容任,仍可能以幫助詐欺或幫助洗錢追訴。「有沒有認識」才是實務上真正的爭點。
現在可以做的
- 先問銀行是哪個機關通報的,解除要找的是那個機關,不是分行。
- 對照六類條件,看自己屬於哪一類,備齊該類的文件再去偵查隊。
- 去做筆錄前把證據帶齊:求職或貸款廣告的截圖與網址、完整對話紀錄、寄送存摺提款卡的物流單據、帳戶交易明細。
- 對話紀錄不要只截對自己有利的片段,檢警看得到前後文。
- 薪資問題先與往來銀行、雇主確認能用什麼方式給付,不要等退匯才處理。
個案差異
帳戶是自己交出去的、被盜用的還是被冒名開的,決定走哪一類申請;交付的個數、有沒有期約或收受對價、是否曾被告誡,決定是告誡還是刑罰。帳戶內被害人匯入而未提領的款項另有發還程序,是否適用要個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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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示帳戶跟衍生管制帳戶差在哪?
- 警示帳戶是被通報的那一個帳戶,衍生管制帳戶是同一人名下的其他帳戶。依存款帳戶管理辦法第5條,警示帳戶暫停全部交易功能、匯入款項退匯;衍生管制帳戶暫停提款卡與網路轉帳等電子支付功能,臨櫃交易銀行得要求證明合理性。
- 警示帳戶放兩年會自動解除嗎?
- 有期限但可以延長。依管理辦法第9條,警示期限自通報時起算逾二年自動失其效力;有繼續警示必要的,原通報機關應於期限屆滿前再行通報,延長以一次及一年為限,最長三年。期滿失效只是銀行解除限制,刑事責任不會因此消失。
- 哪些情況不用等判決就可以申請解除?
- 依警政署的解除警示帳戶申請書,六類條件中有五類不必等判決:遭冒名申辦開戶、存款帳戶遭盜用、誤設警示、一般商業交易糾紛、公司戶遭通報。五類都要親赴權責警察分局偵查隊接受調查,由警方確認後才通報解除。
- 薪水匯不進來、生活費領不出來怎麼辦?
- 兩條路。臨櫃提領時帶薪資單、在職證明或勞保投保資料說明交易合理性,條文給銀行的是「得拒絕」不是「應拒絕」。或依管理辦法第13條,為就業薪資轉帳並提出在職證明的,銀行得受理開戶,但不保證受理,該帳戶也仍屬衍生管制帳戶。
Statutes cited in this article(8 provisions, expand to read)
- 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1 款、第 2 款
- 一、警示帳戶:指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為偵辦刑事案件需要,通報銀行將存款帳戶列為警示者。二、衍生管制帳戶:指警示帳戶之開戶人所開立之其他存款帳戶。
- 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1 款
- 警示帳戶應暫停全部交易功能,匯入款項逕以退匯方式退回匯款行;衍生管制帳戶應暫停提款卡、語音轉帳、網路轉帳及其他電子支付功能,匯入款項退匯,臨櫃辦理提領、轉帳或匯出時,銀行得要求提供交易相關資料證明交易之合理性,無法合理說明時,銀行得予拒絕。
- 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2 項
- 第 1 項:警示帳戶之警示期限自通報時起算,逾二年自動失其效力。但有繼續警示之必要者,原通報機關應於期限屆滿前再行通報之,通報延長以一次及一年為限。第 2 項:警示帳戶之開戶人對其存款帳戶被列為警示如有疑義,由開戶人洽原通報機關處理,銀行於必要時並應提供協助。
- 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2 項
- 第 1 項:警示帳戶嗣後應依原通報機關之通報,或警示期限屆滿,銀行方得解除該等帳戶之限制。第 2 項:衍生管制帳戶經銀行查證該等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情形消滅時,應即解除相關限制措施。
- 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 13 條第 2 項第 5 款
- 客戶開立之其他存款帳戶經通報為警示帳戶尚未解除者,銀行應拒絕受理開戶。但為就業薪資轉帳開立帳戶需要,經當事人提出在職證明或任職公司之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為向銀行申辦貸款並經審核同意撥款者,亦同。
-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
- 金融機構依司法警察機關通知暫停全部交易功能之帳戶中,有被害人匯(轉)入之款項未經提領者,得依司法警察機關之通知發還帳戶內剩餘款項。
- 洗錢防制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3 項、第 5 項
- 第 1 項: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第 2 項: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第 3 項:違反第一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三、經裁處後五年以內再犯。第 5 項:違反第一項規定者,金融機構應對其已開立或欲開立之帳戶,於一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全部或部分功能,或逕予關閉。
- 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第 1 項
-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Further reading: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如何解除警示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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