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詐騙的錢,還追得回來嗎?
被詐騙的錢,還追得回來嗎?
有機會,但報案只是刑事那條線,錢要另外走民事:能證明集團成員共同侵害或幫助詐騙的,可向他請求全部損害;發現對方有財產就先假扣押,詐騙被害人起訴暫免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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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案只是其中一條線
報案筆錄做完,警察說「受理了」,然後就沒有下文。
因為報案處理的是「有沒有人要被關」,不是「你的錢回不回得來」。詐欺是非告訴乃論之罪,檢警可以主動偵辦,沒有六個月告訴期間的限制;但刑事定罪不會自動把錢還給你。
要追錢,得另外走民事這條線。
民事:抓到一個,可以向他請求全部
依民法第 184 條,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的,要負損害賠償責任。真正有用的是民法第 185 條,它有三句話。
-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的,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抓到集團裡任何一個人,都可以向他請求全部損害。
- 不能知道其中誰是加害人的,也一樣。分工複雜、說不清楚誰做了哪一段,仍可主張。
-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提供帳戶的人、負責領錢的車手可能落在這裡。
門檻要說清楚:前提仍是共同不法侵害,或可認定為造意、幫助。單純帳戶曾出現在金流裡,不當然成立,還是要就他與詐欺行為的關聯舉證。
詐騙被害人有兩個特別規定,知道的人不多
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54 條,詐欺犯罪被害人依民事訴訟程序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或提起上訴時,暫免繳納訴訟費用;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納執行費。
同條還規定:為保全強制執行而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的,法院所命供的擔保,不得高於請求標的金額或價額的十分之一。被騙三百萬,擔保上限就是三十萬。
假扣押本身的要件沒有放寬。依民事訴訟法第 522 條,金錢請求要保全強制執行的可以聲請假扣押,但仍要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聲請時要釋明請求與脫產跡象。
時機決定一切。確認對方名下有財產時就要評估,等到脫產完成,拿到勝訴判決也執行不到東西。
對方沒賠錢卻在過好日子,法院要特別看
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50 條,行為人在賠償被害人全部損害、或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和解的全部金額之前,法院尤應注意他有沒有這些情形,作為科刑輕重的標準:購買、租賃或使用逾越一般人通常生活程度的商品或服務;搭乘這種程度的交通工具;做這種程度的投資;進入高消費場所消費;贈與或借貸他人這種程度的財物;每月生活費用逾越一般人通常生活的程度。
對方的社群貼文、名車名錶、出國紀錄都可能是材料。這同時是談和解時的籌碼。
什麼情況算加重詐欺
依刑法第 339 條之 4,犯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三人以上共同犯;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未遂也罰。
最後一款是針對深偽手法所設,名人投資廣告用 AI 換臉的那一類落在這裡,常被漏列。普通詐欺則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時效:從「知道是誰」開始算
依民法第 197 條,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自知道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不行使就消滅,自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也一樣。
「知道賠償義務人」是知道具體由誰負責,不是知道自己被騙了;但也不必等到正式的偵查結論,以是否已足以合理行使請求權為準,依個案認定。十年是絕對上限,不因為你不知道對方是誰而往後延。
現在就該做的
- 完整保存轉帳明細、對話紀錄(整段,不要只截一小片)、廣告或網頁截圖、通聯紀錄。
- 報案並取得受理證明,同時向金融機構通報,爭取圈存的可能。
- 記下自己是在哪一天足以知道該由誰負責,那是二年時效的起算基準。
- 一發現對方名下有財產就評估假扣押,不要等判決。
- 蒐集對方的高消費事證,量刑與和解都用得上。
- 確認自己符不符合法律扶助的申請要件。依同條例第 52 條,司法人員與司法警察發現被害人符合要件時,應告知可以申請並給予必要協助;沒有人主動告訴你,不代表不能申請。
個案差異
查獲的是主嫌還是下游成員、對方名下有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金流經過幾層帳戶、嫌疑人是什麼時候確認的,都會改變該走哪條路與行動順序。金額較大或已有脫產跡象的,保全的時機往往比訴訟本身更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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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報案之後就沒下文了,錢還追得回來嗎?
- 報案走的是刑事追訴,追錢要另外走民事。依民法第 185 條,共同不法侵害的人連帶負賠償責任,造意人及幫助人也視為共同行為人。所以查獲車手或提供帳戶的人,能認定有共同侵害或造意、幫助關係的,就可以向他請求全部損害。
- 起訴要先繳一大筆裁判費嗎?
- 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54 條,詐欺犯罪被害人起訴請求賠償或提起上訴時暫免繳納訴訟費用,聲請強制執行時也暫免繳納執行費。為保全執行聲請假扣押的,法院命供的擔保不得高於請求金額的十分之一。
- 拖了一陣子才報案,還來得及嗎?
- 刑事沒有告訴期間的問題,詐欺是非告訴乃論,檢警可以主動偵辦,但越早越有機會追金流。民事另有時效:依民法第 197 條,自知道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二年、自侵權行為起十年就消滅。
- 除了求償,還有什麼是被害人可以用的?
- 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50 條,行為人在賠償被害人全部損害前,如果有高消費、搭乘高級交通工具、高額投資、贈與借貸他人財物等情形,法院量刑時尤應注意,這也是談和解的籌碼。
Statutes cited in this article(13 provisions, expand to read)
- 刑法第 339 條第 1 項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刑法第 339 條之 4
- 第 1 項: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第 2 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
-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 民法第 185 條
- 第 1 項: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第 2 項: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 民事訴訟法第 522 條第 1 項
- 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
- 民事訴訟法第 523 條
- 第 1 項: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第 2 項: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者,視為有日後甚難執行之虞。
-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54 條
- 第 1 項:詐欺犯罪被害人依民事訴訟程序向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或提起上訴時,暫免繳納訴訟費用;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納執行費。第 2 項:為保全強制執行而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者,法院依民事訴訟法所命供之擔保,不得高於請求標的金額或價額之十分之一。第 3 項: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所命供之擔保,準用前項規定。
- 刑事訴訟法第 487 條
- 第 1 項: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第 2 項: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
- 刑事訴訟法第 488 條
-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 刑事訴訟法第 503 條第 1 項但書、第 3 項;第 504 條;第 505 條
- 第 503 條第 1 項但書: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 3 項:第一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第 504 條第 1 項: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第 2 項:前項移送案件,免納裁判費。第 505 條就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亦有相同規定。
-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50 條第 2 項
- 犯詐欺犯罪後,犯罪行為人於賠償被害人所受全部損害或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前,法院尤應注意犯罪行為人有無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一、購買、租賃或使用逾越一般人通常生活程度之商品或服務。二、搭乘逾越一般人通常生活程度之交通工具。三、為逾越一般人通常生活程度之投資。四、進入逾越一般人通常生活程度之高消費場所消費。五、贈與或借貸他人逾越一般人通常生活程度之財物。六、每月生活費用逾越一般人通常生活之程度。
-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52 條
- 司法人員、司法警察(官)於執行職務時,發現詐欺犯罪被害人符合法律扶助法所定申請要件時,應告知其得依法提出申請,並給予必要之協助。
- 民法第 197 條第 1 項
-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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