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投資移民
  • 擁有香港或澳門居民身分
  • 在臺灣地區投資金額達到新台幣600萬元
  • 香港居民:具香港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或香港護照以外之旅行證件者
  • 澳門居民:具有澳門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持有澳門護照以外之旅行證照或雖持有葡萄牙護照但係於葡萄牙結束治理前於澳門取得者
  • 在臺灣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
  • 五年內在港澳地區無犯罪記錄
  • 在臺灣指定醫療院所通過體檢
  • 有一位臺灣籍人士擔任在臺居留期間保證人
  • 配偶和20歲以下未成年子女可隨行(隨行親屬也需要擁有港澳身份)
  • 投資的公司需要最少營運三年,期間聘請兩名台灣人作全職員工,同時委託合資格會計師核數
其他外國投資移民
  • 可取得永久居留權
  • 在臺灣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
  • 五年內無犯罪記錄
  • 在臺灣指定醫療院所通過體檢
  • 有一位臺灣籍人士擔任在臺居留期間保證人
  • 配偶和20歲以下未成年子女可隨行(隨行親屬也需要擁有相同身份)
技術移民
  • 申請人具專業技術能力,取得香港執業相關證書,或在專業領域有特殊成就
  • 不用進行投資行為
  • 專業技術能力,擁有專業資格或技術,並任職兩年以上可申請專業移民居留
  • 在特殊領域之應用工程技術上有成就者,須具有5年以上廠務或研究發展之實務經驗,且擔任經理以上職位
  • 在光電、資訊軟體、高速鐵路、航運、生物技術等方面,從事相關領域10年以上,並持有大學博士或碩士學位等資歷
  • 自申請後,在台灣居住一年,其間離境不少於30日,便可申請入籍。
稅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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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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